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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新标准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7月31日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国家统计局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标准,并发出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统计部门认真执行。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
问:近日,国家统计局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据了解,这个分类是2004 年制定的,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标准?起到了什么作用?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2004年以前,我国对文化产业缺乏科学、统一的分类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在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和范围的界定上区别较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的认识和地区间的比较。由于文化产业的家底不清,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地反映。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作为国家统计标准颁布实施。分类标准的实施为从统计上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可能,也为政府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实行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参考。
就统计工作本身而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是整个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个分类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为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奠定了根基。
国家统计局利用2003年统计年报资料对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进行了首次测算,初步验证了分类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此后,国家统计局利用2004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单位数、从业人员数、经营和资产情况等主要指标进行了全面测算,第一次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规模和基本构成;利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对2008年我国文化产业主要指标进行测算;利用常规统计年报数据测算了2005、2006、2007、2009和2010年全国文化产业主要指标的数据。
从实施情况看,以此分类为基础开展的统计工作为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
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的研制和颁布确实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奠定了基础。那又是什么原因要对此分类进行修订呢?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均得到长足的发展。随着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文化产业的传统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文化业态不断融合、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分类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一些局限性,需要进行修订才能更加充分地反映这些变化。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对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由于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颁布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发布,有必要对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修订。
2011年9月28日,中宣部、国家统计局在北京召开了文化产业统计研讨会,有关部委同志、部分省市党委宣传部和统计局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认为,要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现行分类进行必要调整,使其更加切合发展需要。
根据会议精神,国家统计局开始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修订工作。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并多次征求地区统计部门和理论界有关学者的意见后,于2012年6月底修订完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2004 年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相比做了哪些修订?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是以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制定的,兼顾部门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相衔接。在修订中,延续了原有的分类方法,调整了类别结构,增加了与文化生产活动相关的创意、新业态、软件设计服务等内容和部分行业小类,减少了少量不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类别。分类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五层:
第一层分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第二层根据管理需要和文化生产活动的自身特点分为10个大类,即“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第三层依照文化生产活动的相近性分为50个中类;第四层是具体的活动类别,共计120个小类;第五层是对于含有部分文化生产活动的小类设置延伸层,共计29个。
与2004年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相比,修订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并在范围的表述上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内涵)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外延)做出解释;
二是为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对原有的类别结构和具体内容作了调整,增加了文化创意、文化新业态、软件设计服务、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色产品的生产等内容和部分行业小类,删除旅行社、休闲健身娱乐活动、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其他文教办公用品制造、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和彩票活动等;
三是由于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已取得新突破,文化业态不断融合,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许多文化生产活动很难区分是核心层还是外围层,因此本次修订不再保留三个层次的划分。新分类用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等四个方面来替代三个层次。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三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
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如何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我们将从2012年统计年报开始正式实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因为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的统计管理体系,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作为国家统计标准对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事实上,各部门、各地区的统计机构都希望在文化产业统计方面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有利于资料的规范可比。
但在文化产业统计实践中,我们深切地体会到:相对于我国文化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还存在着基础薄弱、部门间的统计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新分类标准的实施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机遇,希望各部门和各地区统计机构抓住机遇,积极地做好新标准实施的有关工作。
结合新分类标准的实施,国家统计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各地区统计局有关人员进行新分类标准的业务培训;二是修订完善现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方案(试行)》和《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三是研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将文化产业单位纳入统计系统全国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增强统计数据来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是建立相应的工作规范,对各地区的数据开展质量评估和审定,以提高准确性和可比性。
总之,随着新分类标准的实施,我们将努力提高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政府统计的公信力,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