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012年07月05日16:2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国家历史 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遗存 建设部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2〕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新政发〔2009〕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伊宁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传统格局保存完整,民族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伊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伊宁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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