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被禁内容增至13项

2011年12月15日09:0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产业 电影市场 传授犯罪方法 电影公映许可证 票房门 票房收入 广播电影电视 电影节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陈菲白瀛)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1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降低准入门槛、严禁虚构票房、放映时间不得插广告、加强公益服务……征求意见稿对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

降低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同时,还减少了行政审批,并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便于投资者了解相关信息、避免重复投资。

严禁虚构票房

“偷票房”、“挪票房”、“虚报票房”……一系列“票房门”事件,折射出中国电影市场对票房的“畸形追求”。针对此状况,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同时还规定,对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限制贴片广告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规中仅对广播、电视中广告的播出次数、时长等有具体规定,而在电影方面还处于空白。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否则,将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获许可电影不放映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进行传播。

记者将征求意见稿与2002年2月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比较发现, 电影被禁内容由10项增至13项。

新增被禁内容包括: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传吸毒,渲染恐怖;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