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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控制形态雷同过多过滥节目引导审美趣味
问:为什么要对一些节目类型进行调控?
答:据广电总局收听收看中心统计分析,目前全国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在晚上黄金时间段(19:30—22:00)内播出的娱乐性较强的节目每周总计有126档,主要包括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等。平均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周播出这些类型的节目3.7档,平均每天晚上黄金时间全国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共有17档这些类节目同时播出。其中,每周7档以上的频道有9家,占上星频道总数的26%;每周3-6档的频道有8家,占上星频道总数的24%; 每周2档以下的频道有17家,占上星频道总数的50%。不少观众对此很有意见。一是节目形式雷同造成电视资源浪费。广播电视应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同种类型节目尤其是娱乐性较强的节目过多影响了广大观众的收视选择空间。二是不利于节目创新。一些频道不是认真开发新的节目形态,而是照搬境外或他台创作的节目,导致很多节目粗制滥造、良莠不齐,形成了一家创新、多家模仿、观众厌烦的恶性循环,损害了电视节目原创者的积极性。三是一些节目为了在同种节目中争得关注,不惜降低节目格调,热衷于传播绯闻轶事,甚至编造故事、假冒当事人;有的节目传播错误价值观、道德观,炫富拜金,嘲笑耍弄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有的节目以展示丑态、病态刺激观众、肆意恶搞等,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很大。加强管理就是要避免同类节目跟风抄袭、总量过多、质量不高的问题,同时鼓励创新创优,为群众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节目服务。
问:《意见》对一些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节目类型有何调控措施?
答:《意见》要求,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每晚19:30-22:00,全国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上述类型节目总数控制在9档以内,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周播出上述类型节目总数不超过2档。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天19:30-22:00播出的上述类型节目时长不超过90分钟。总局还将对类型相近的节目进行结构调控,防止节目类型过度同质化。全国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00播出的电视剧,要严格执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上星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弘扬社会正气,传播主流价值,引导审美趣味,防止出现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
过度娱乐化不是简单指节目类型而是创作倾向
问:如何界定电视节目过度娱乐化?
答:电视节目过度娱乐化问题并不是简单指节目类型,而是节目创作倾向问题。因此不能把防止过度娱乐化简单地理解为要限制娱乐节目。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看电视节目是否存在过度娱乐化倾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衡量。
一是功能原则。我国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工具。在广播电视具有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文化教育、社会服务和审美娱乐等多重功能中,宣传教育应作为主功能放在首位。虽然不同的节目形态其功能有所侧重,但即使是娱乐节目,也应坚持寓教育、认知、审美于娱乐之中,达到教育引导、愉悦身心、陶冶情操的目的。凡是追求娱乐至上,忽视思想内涵,排斥审美追求,拒绝承载社会责任、主流价值的,应当属于过度娱乐化。
二是元素原则。有些电视节目从主题定位、类型划分上虽然不是娱乐节目,但在节目创作过程中,过多添加了娱乐元素,结果喧宾夺主、娱乐泛滥,冲淡了原有主题,淹没了节目的理性精神和人文情怀。比如职场招聘节目,本是为群众搭建求职平台、传授职场经验的服务类节目,但有的节目中求职人员的才艺比拼、主持人嘉宾的插科打诨占据大量节目时间,使其认知功能、服务功能退居其次。这样的情况应属过度娱乐化。
三是效果原则。看一个节目是不是过度娱乐化,要看其最终传播效果,是主题积极、格调健康,能够振奋精神、愉悦身心,还是以吸引眼球和提高收视率为主要目的,追求浅层次情感宣泄和快感满足。比如矛盾调解类节目的出现,本意是为了解决矛盾,但是有的节目却热衷披露隐私绯闻,展示阴暗心理,甚至为了制造看点,故意挑起、激化矛盾冲突,最终效果不是化解矛盾、引人向善,而是满足一些人窥私围观、幸灾乐祸的心理,对人们价值观形成误导。这样的节目应属过度娱乐化。
四是总量原则。目前我国共有上星综合频道34个,此外还有一些少儿、动画、外宣、少数民族语言等上星频道。无论有多少频道,从观众的角度看,最终只能通过一块荧屏收看、一个遥控器选择。如果在每晚黄金时间,有一半频道都在播出PK选秀、游戏狂欢、家庭冲突等娱乐性较强的节目,必然让观众感到满眼都是娱乐,电视台成了大舞台。单个节目可能过度娱乐化的问题并不十分突出,但娱乐性较强的节目过于集中时,总量上就会呈现过度娱乐化倾向,就需要加以调控。
应当看到,近年来电视节目形态发展变化很快,新节目类型层出不穷,从定义和概念上很难完全、精确、周延地概括出过度娱乐化的种种表现,很难穷尽过度娱乐化节目类型,很难准确地永久性地划定需要调控的节目范围,只能在原则上加以把握,需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努力提高对《意见》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的理解能力,提高对多样化节目类型的分析判断能力,根据各地实际和广播电视节目发展变化新情况,创造性地做好调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