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乱象丛生 常识缺失成致命弱点

2011年09月30日11:4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拍卖法 文物艺术品 拍卖标的 拍卖企业 文物鉴定委员会 文物贩子 拍卖公司  国家文物局

9月,香港苏富比2011年秋季拍卖会在上海举行预展。

常识一

投资有风险买卖需谨慎

很多上当者都是利益驱动

收藏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正如我们会收藏自己收到的第一封情书、父母的老照片、各地的明信片一样,人类也收藏着与自己的历史相关的文物。但当收藏变成了可以升值保值的投资时,一切都变了。

“目前的全民淘宝运动是所谓的文物鉴定之乱、文物拍卖之乱的根源。据估算,全国搞收藏的人数达到8000万至1亿人,文物拍卖企业几百家,可是文物从哪里来?这么和你讲吧,中国散落民间的文物,尤其是明清以前的文物是极其稀少的,明清的珍贵文物流传至今的也大都是流传有序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土的文物从法律层面讲都归国家所有,所以除非是非法盗掘的文物,大众怎么可以随便捡到真正的文物呢?而非法盗掘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可以说抱着捡漏的心态基本上只能被骗。”家就住在潘家园古玩城旁边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李健民很是感慨民众对于“淘宝”的痴迷。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有些常识是必须的。比如,文物都是有自己的身份证的,流传有序是基本的要求,可是大多数人依然愿意相信骗子编造的各种故事。“现在骗人都形成了连环套,河南、陕西的一些文物贩子到各地古玩城的地摊买一些假文物,然后再回到当地卖给到处淘宝的人,这些人再把这些东西高价折腾到古玩城的高价商店。其实文物离开了出土的环境,孤单地放在收藏者的手里是没有意义的,它需要和其它的文物一起才能体现其价值,也才能说明那个时代的文化气质。好的文物和艺术品,是无价的,进行估价本身就很荒唐。我们可以设置一些与拍卖收藏相关的节目,但不能庸俗到只谈钱,普及知识提高审美才是最主要的。”李健民对于各种鉴宝类栏目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应该“取缔”。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是任何一个股民在入市之前都会得到的提醒。而且任何一个股民在经历了中国股市的涨跌后,也都明白了这两句话的意思。“这两句话同样适用于所有热衷于文物艺术品的投资者。任何一个人进行文物艺术品投资前都应该获得与自己的投资相匹配的知识储备,包括考古、艺术及法律知识。正如所有的股评家的观点只是一家之见一样,鉴定专家的意见对投资者也只是参考意见,避免上当受骗的唯一途径是多学习,努力让自己成为专家。”国家文物局社会文物处处长谭平觉得媒体应该好好宣传一下这个常识。

常识二

国际通行规则需要坚持

《拍卖法》不是造假的保护伞

2008年,一位藏家花200多万元买下“吴冠中作品”《池塘》,后经鉴定为伪作。收藏家把拍行和卖家告上法庭。由于不能证实拍行及卖家事先知晓该画作系赝品,法院根据《拍卖法》免责条款驳回了原告所有诉求。

许多人对于拍卖风险全部由买家承担提出质疑,认为拍卖业是个商品交易的过程,买家应该承担的只是和股市中买低或买高的价格风险,而不是拍品真假的风险。难道买到赝品,只能怪自己是“冤大头”和“看走眼”,却没有任何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买家买了假画,会不会只能把假的说成真的,再找机会脱手?

《拍卖法》的第61条被买家认为是目前文物拍卖知假拍假的保护伞。“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条法律真的有漏洞吗?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律专家曾萍博士认为这条规则是有法理依据的,免责条款完全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拍卖行的鉴定错误无法用法律来调整,除非“鉴定人在鉴定前明知委托人制假售假并与之同谋”构成诈骗罪,实践中恰恰很难证明鉴定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这样的“故意”。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缔结契约方式和交易形式,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并无拍卖法的概念,亦无所谓拍卖法的专门立法,与拍卖相关的法律问题几乎都规定在各个部门法中。我国的《拍卖法》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当时的国内贸易部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办将《拍卖法》草案交由国家多个部委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才报经人大法工委进行修改并形成最终的表决。除了《拍卖法》,广义的拍卖法还包括散见于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有关拍卖的规定。

曾萍认为,文物及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不能完全复制的唯一性,其质量也难以找到可比的标准,其真伪、瑕疵的判定则只能靠鉴定专家来进行辨别,这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难以有一个客观的、量化的标准。如果要成立一个第三方的“权威鉴定机构”,这些专家又由谁来选择?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拍卖行只能做到尽可能提供准确的鉴定、估价,来帮助买家选择优良的拍品,但并不能做到万无一失。拍卖公司的运作和发展靠的是自己的信誉,最终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必然会青睐那些信誉好、拍品货真价实的拍卖行。

神州博古网的版主方兴认为,这一条款是有所指的,如果没有这一条款的存在,拍卖行几乎不可能生存。这里有一个概念要澄清,所有的古代书画,学术上都存在真假问题,百分之百有定论的并不多,但珍贵的艺术品在市场上会稍纵即逝,而学术研究可以后续进行。而且每个拍卖行自己是无权判定一个拍品是赝品的,除非有司法判决文书。

以英国的苏富比为例,数百年来,每件经它拍卖的艺术品都要经过专家团队的鉴定,假如重要器物类的拍卖不慎出现赝品,也需经两位以上权威专家和科技鉴定属实,在规定的期限内苏富比才予以包退。

谭平认为,“中国的拍卖行正处在大浪淘沙的阶段,现在的文物拍卖企业发展很迅猛,但可以征集到的文物与艺术品很有限,大多数的成交额是由一些主流的拍卖企业完成的,更多的企业一年都可能举办不了一次拍卖,于是不可避免地出现假拍与拍假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常识三

出土文物都不能拍卖

拍卖违规会被取消资格

国家对于从事拍卖业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必须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务部门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以及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在国家文物局的官方网站,有一项服务叫《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查询》,在这里可以查到从2007年至今的通过资格考试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名单。这个名单不长,只有223名。然而根据最新的统计,我国的文物拍卖企业已经达到292家,也就是说,平均每家拍卖企业摊不到一名拍卖专业人员。培养一批合格的专业人员显然非短期可以实现。

谭平说,“目前文物行政部门不负责对文物拍卖标的出具真伪鉴别证明或价格评估证明。但国家文物局负责对拍卖的标的进行审核,凡是出土、出水文物都不能拍,非法掠夺、非法流失海外的文物也不能拍。而且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国家文物局对文物拍卖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对擅自拍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超出《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文物标的征集和文物拍卖活动的公司,将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文物拍卖资质。严重的还会撤销其文物拍卖资质,一旦被撤销,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文物拍卖资质。已有40家被撤销拍卖资质。

方兴认为,专家有时也处于弱势。一般的收藏者对于藏品的真假并不是真的想搞清楚,他只是希望证明自己的收藏都是真的,最好是有一张证书来证明,虽然一张证明并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面对这样完全自欺欺人的人,专家一般也不能较真,大多顺其所愿。而对于拥有巨大资本的投资者,专家受到各种利益的掣肘,讲真话很难,就算你讲真话,人家总是可以找到听话的专家。

真正的专家不敢说不愿说,才使不少伪专家有机可乘,才使良莠不齐的鉴定机构四处开花。现在的鉴定企业只要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就可以开业。有的则挂靠在某某协会、某某高校之下,还有的私人既不具备相应条件又未经过审批,同样开展鉴定业务。你想让他写是哪个时代的就可以写是哪个时代的,钱多就可以写成秦汉的,钱少就写成明清的,反正也不负什么法律责任。

国家文物局目前对民间鉴定机构的成立不进行审批,也没有相关行政法规赋予国家文物局这样的职能。“国家文物局及各省文物行政部门都有一个文物鉴定委员会,但主要是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文物征集、保护等工作进行鉴定咨询服务;同时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但他们均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也不得以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文物鉴定或开具鉴定证书。”谭平说。

国家鉴定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鉴定。至于一些专家离开了单位,出去走穴是个人的事情,责任应由个人自负。有学者建议,文物鉴定也应该像医生、教师、律师一样,建立专业的资质认证体系,改变现在谁都可以自封专家的现状。

今年6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了《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承诺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被盗或非法出境的其他国家文物,也不从事经营性鉴定业务、不知假拍假、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坚决杜绝“假拍”行为等等。专家认为,这是拍卖行业寻求良性发展的主动之举,虽然自律并不能包治百病。

看来,法律可以完善,行业可以自律,但回归常识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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