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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创建周期
创建周期为2年。从2011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示范区(项目)申报、创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命名颁牌。2012年、2014年、2016年分别公布第一、二、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命名名单。
八、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定程序
创建示范区评定采取地方人民政府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创建示范项目评定采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一)申报。根据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参照文化部、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每批每省申报创建示范区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申报创建示范项目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
(二)评审。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地申报的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论证和初评审,提出创建名单。
(三)确定。文化部、财政部根据评审结果,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资格名单并公示。
(四)验收和公示。列入资格名单的创建单位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两年后,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最终名单在媒体公示七天。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创建资格命名和授牌。
(五)命名和授牌。通过验收和公示的创建示范区(项目),经文化部、财政部审批同意,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并授牌。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文化部、财政部将定期对已通过验收命名的示范区(项目)按照与时俱进修订的创建和验收标准进行复查,对后续工作后续保障不力、有明显退步、在一定期限内经整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示范区(项目)予以摘牌,撤消其示范区(项目)资格。
九、工作机制
(一)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文化部、财政部领导任组长,两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
2.审查批准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
3.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对示范区(项目)创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二)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办公室
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司,负责示范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汇总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文化部提出创建国家级示范区(项目)建议名单;
2.受领导小组委托,指导各创建示范区(项目)开展工作;
3.组织开展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业务和管理培训;
4.推动各地区之间、各创建示范区(项目)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
(三)专家委员会
为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制度设计研究工作,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订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审标准和课题研究体系;
2.、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对各省(市、自治区)申报的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
3.、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进行咨询和技术指导;
4.、协助开展创建示范区(项目)和课题的评估、验收等工作。
(四)地方文化、财政厅(局)
负责统筹本省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对本省申报的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文化部、财政部统一申报,并负责督促指导本省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十、激励机制
(一)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并授牌。
(二)为了鼓励和调动地方创建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