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2011年02月14日16:5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国家 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 示范区 项目 创建工作 方案

七、创建周期

创建周期为2年。从2011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示范区(项目)申报、创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命名颁牌。2012年、2014年、2016年分别公布第一、二、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命名名单。

八、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定程序

创建示范区评定采取地方人民政府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创建示范项目评定采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一)申报。根据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参照文化部、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每批每省申报创建示范区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申报创建示范项目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

(二)评审。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地申报的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论证和初评审,提出创建名单。

(三)确定。文化部、财政部根据评审结果,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资格名单并公示。

(四)验收和公示。列入资格名单的创建单位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两年后,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最终名单在媒体公示七天。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创建资格命名和授牌。

(五)命名和授牌。通过验收和公示的创建示范区(项目),经文化部、财政部审批同意,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并授牌。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文化部、财政部将定期对已通过验收命名的示范区(项目)按照与时俱进修订的创建和验收标准进行复查,对后续工作后续保障不力、有明显退步、在一定期限内经整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示范区(项目)予以摘牌,撤消其示范区(项目)资格。

九、工作机制

(一)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文化部、财政部领导任组长,两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

2.审查批准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

3.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对示范区(项目)创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二)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办公室

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司,负责示范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汇总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文化部提出创建国家级示范区(项目)建议名单;

2.受领导小组委托,指导各创建示范区(项目)开展工作;

3.组织开展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业务和管理培训;

4.推动各地区之间、各创建示范区(项目)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

(三)专家委员会

为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制度设计研究工作,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订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审标准和课题研究体系;

2.、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对各省(市、自治区)申报的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

3.、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进行咨询和技术指导;

4.、协助开展创建示范区(项目)和课题的评估、验收等工作。

(四)地方文化、财政厅(局)

负责统筹本省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对本省申报的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文化部、财政部统一申报,并负责督促指导本省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十、激励机制

(一)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并授牌。

(二)为了鼓励和调动地方创建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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