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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建类型和申报基本条件
(一)创建类型。
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结合当地实际,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在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如何形成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广覆盖、高效能,为构建基本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
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某一方面、某一构成要素进行探索,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组成方面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
(二)申报主体。
示范区的申报主体:地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省直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主。
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地级市(区)文化管理部门(含省直辖的县级文化管理部门)为主。
(三)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申报基本条件为:文化工作基础较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制度设计研究取得一定成果;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综合示范带动作用。
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的申报基本条件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在某一方面积极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对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形成较为成功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五、重点任务和重点创建内容
(一)重点任务
1.、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具有地区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状况,在分析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重点,提出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规划和目标,制定支持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力争取得有全国示范意义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建立符合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整体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共建共享。以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为平台,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和项目有效整合,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综合、系统、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现便民惠民,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3.、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公共文化服务的人、财、物保障机制,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和供给保障机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与考核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机制等。
4.、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实行“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重,加强以管理和服务为核心的“软件”建设,在“管好”、“用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利用率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
(二)重点创建内容
1.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县、乡(镇)和社区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服务人口制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示范区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置率和覆盖率、公共文化服务的受益率等指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整合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实现资源共享、联合服务,使公共文化设施整体效益得到发挥。
2.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资金和技术保障体系。建立公共文化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聘任制度,公共文化专业人才、志愿者、业余文化骨干三支队伍健全。加大投入力度,改进投入方式,建立起稳定高效的公益性文化事业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设备配置标准(含公共图书馆购书费标准),按照标准落实资金,配备技术设备并培训技术人员。建立公共文化远程服务网络。公共文化服务的人、财、物得到基本保障。
3.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体系。建立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反馈机制,以及城乡群众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及量化指标,明确公共文化资源供给主体、方式、渠道并已经落实。公共文化机构实行经常性开放和免费服务,有针对性地设立和实施重大文化惠民项目,群众文化活动常态化,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做到凡适合面向市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都可以从市场招标购买,把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从文化系统的“内循环”转变为市场的“大循环”。
4.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组织指导专业发展与行业自律、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体系。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
5.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共文化机构、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实施,制定并实施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评估标准(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机制及“公共文化服务居民满意指数”),形成政府、社会、服务群体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6.建立制度设计成果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加以宣传和推广。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六、创建标准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用地指标、评估定级标准等为遵循,制定具体创建标准。
在《创建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形成《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