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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25日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公布拟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送审稿将网络出版物正式纳入规制范围,并对有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送审稿将出版物范畴扩充修改为: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条例同时对有关条文作出相应修改: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网络出版单位等。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网络出版单位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网络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期刊社和网络出版单位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建立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