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不得私设报刊网站或记者站网站

2010年10月31日15:0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报刊出版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记者证 记者站站长 曝光 采编 新闻业务 学习活动 索取财物 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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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设立报刊网站或记者站网站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璩静)新闻出版总署28日发布相关通稿并指出,未经报刊出版单位同意,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设立报刊出版单位网站或者记者站网站。报刊社应严格规范和管理报刊网站地方频道,记者站工作人员不得与报刊网站地方频道的工作人员混岗,不得以报刊网站地方频道名义进行采访活动。

通报明确,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向记者站或记者下达经营任务,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采编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政治思想素质、新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对所有聘用人员需向原单位调查了解其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人员不得聘用。报刊出版单位须及时为所有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报刊出版单位应及时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者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记者站的采访人员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不得仅凭记者站工作证或介绍信从事采访活动。

此外,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动为记者站做好服务工作,定期通报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方针,定期组织记者站人员开展业务学习活动,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更新当地记者站人员名单,为记者站新闻采访活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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