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7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称《付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下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付酬办法》规定了三种计酬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按广告收入一定比例计酬的计酬方式和付酬标准,确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
《付酬办法》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一是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以及在30%以上不足50%、50%以上不足80%、80%以上的,付酬标准分别为0.5%、0.6%、0.7%、0.8%。《付酬办法》还规定,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付酬标准作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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