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列上诉人为诉请离婚及被诉中止父子权利义务关系一案,不服北京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的第一审判,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文
维持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原判决
理由
本院就原卷所附材料加以分析,并向熟悉当事人家庭的情况的有关亲友章廷谦、寿株邻、周丰一作一系列的调查访问及传讯,了解本案全部情况,特作如下之论断:
查上诉人周芳子和被上诉人周建人系于一九一四年结婚,当时中国是个卖国政府统治的半封建的国家,深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宰割。周芳子与其姊周信子(即周作人之妻)深受日本帝国主义思想的熏染,一贯歧视中国人民,以致在婚后,造成家庭中不调和的民族的和政治的斗争。被上诉人是个具有民族气节和革命意志的爱国民主人士,何甘忍受此种精神上的压迫?乃于一九二五年前后,毅然离开家庭,赴上海商务印书馆工作。嗣在上海另与王蕴如结婚,一方面表示对周芳子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一方面仍供给他们生活费。一九三七年一月,被上诉人至北京为母祝寿,周芳子即与发生冲突,其子周丰二且公然拔刀威胁被上诉人,并打电话给日本领事馆,欲对被上诉人加以危害。被上诉人于次日即行返沪。当时中国正值双十二事件爆发之后,全国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已经形成,逐步地走向团结抗日的道路,国人抗日情绪至为高涨,被上诉人即与周芳子完全断绝关系,抗日战争爆发后周作人在周信子与周芳子姊妹的影响之下,叛国投敌,作了汉奸。而被上诉人则发扬民族正气,参加并坚持了反侵略的抗日斗争,双方已变为不共戴天的民族敌人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岂能谓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故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消灭,而驳回周芳子的离婚之诉,是完全正确的,合理的。婚姻关系既早已消灭,以往一贯敌视中国人民利益的周芳子,自不得适用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向被上诉人要求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周芳子上诉把她以往一贯敌视中国人民的行为,曲解为被上诉人遗弃的结果,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应予驳回。
至被上诉人诉请与周丰二终止父子关系一节,本院鉴于周丰二一贯不认被上诉人为其生父,并曾于一九三七年一月,持刀威胁被上诉人,意图迫害;以后并追随周作人觍颜事敌的种种情形,应维持原审的判决,宣告终止被上诉人与周丰二间的父子权利义务关系。
一九五一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庭长 陆鸿仪
副庭长 邢亦民
笫二审判组组长 孙敬毅
代理审判员 彭泽棠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二日
学习书记员陈文浩(印)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印)
(周海婴年方八十于2009年元旦日夕阳西下时录毕)
末后,必须要说的是:
当年,在日本求学的鲁迅被母亲“急召”返回绍兴,即令“拜堂”与朱安成婚。鲁迅不忍伤母亲的心,无奈遵命。是夜,他在厅堂长坐一宿。翌晨,友人孙伏园来探望,只见“新郎官”前襟泪湿一片。鲁迅并未和朱安同房,隔天后即返日本继续求学。
鲁迅归国后,曾规劝朱安识字、学文化……朱安拒绝了。
此后,鲁迅又征求过朱安;今后是回娘家呢,还是自谋出路?朱安明确回答:“陪娘娘(鲁母)一辈子,自己的家,是决意不回去了。”鲁迅应允朱安,她与母亲的生活费用,今后由自己承担。1936年,鲁迅去世后,仍由许广平勉力承担着。此时的八道湾三兄弟共有的房屋,则全部由周作人独占了,对于母亲的赡养,他也一概不予理睬……
既然鲁迅与朱安就“关系”问题早已经“讲清楚了”,况且在当时险恶的政治境况下,鲁迅也不可能自投国民党的法院去办理与朱安的“正式”离婚手续……所以,直到去世,朱安从没有对鲁迅与许广平的婚姻提出过异议。
真难为了“事实重婚”的撰文者,虽迎合了“猎奇者”的口味,煞有介事耸人听闻,却连事实的来龙去脉都没搞清楚,而且还以道学的口吻指陈旧事(八十五年前的民国时代)。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先驱者,强调“人各有己,自他两利”。鲁迅在处理朱安的事情时就是本着这个原则。从那个时代过来的人,对此都深为理解与同情。在妇女没有得到解放的年月,他们从良知与爱做到了“自他两利”。现在一些人看历史不从社会环境出发,抽象地议论复杂的人与事,那其实也是非历史主义的态度。
鲁迅与朱安,周建人与羽太芳子的离异,在不同的历史境况下,都按照各自不同的情况进行了了断。不服气的,也得到了法律的答复:“维持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原判决”。 (新民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