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2日电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国家旅游局日前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部分宗教旅游场所对燃香活动管理力度不够,对当地寺院宫观、旅游景区的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安全隐患和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扰乱了宗教旅游场所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意见》要求,各地宗教部门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将文明敬香纳入创建和谐寺院宫观活动的考评内容。要指导建立和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的要求。
《意见》强调,对燃香活动管理不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未经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设立燃香点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牵头予以取缔。对于重大宗教活动、节假日、香会期、节庆活动等燃香旺季和高峰时段,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加强燃香点现场指导。
《意见》要求,各地旅游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加强燃香活动专项治理和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仅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
《意见》提出,加强对进香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引导。宗教部门应推动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发出文明燃香倡议,以全国主要寺院、宫观等宗教旅游场所为重点,规范燃香地点、敬香数量、敬香规格和敬香形式,倡导游客和进香群众选用符合安全、环保的规格要求的香类产品,树立文明燃香风气。
据悉,此次专项工作自2009年5月开始至9月结束,8月相关部门将组成若干联合督查组,对全国重点宗教旅游场所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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