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未来30年城镇、农村及流动人口将各达5亿 -中国最具竞争力城市名单 港深沪列前三 城市经济增速领跑全球 -中国海上阅兵式安保执行"奥运标准" 护航编队已护航商船逾200艘 -中海油回应千万年薪:实际与名义收入有差别 浦发高管高薪触红线 -70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下降 官员低价购房是潜规则 房产腐败高发 -部分乳品安全标准将修改 北京日报手口足病逾百例 山东死19例 -3月中国汽车销量首超美国现拐点 三大汽配市场不合格配件(名单) -国内成品油价中旬或涨 预计幅度超4% 石油需求萎缩中国仅微增  -全国11.3亿人参加基本医保 三类人未参保 2010年参保人数超4亿 -雪龙号坠机失踪者搜救仍在进行 事故原因不明 心理疲劳说被否
首页>>文化政策
国家版权局:广电征收音乐版权费标准未定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4 月 15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针对昨日有媒体报道“国家出版总局”将按照电视每分钟2.5元、广播每分钟0.3元(暂定)标准收取音乐版权费一事,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广播电视征收音乐版权费标准未定,而且这个费用也并非版权局制定和收取。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昨天下午表示,与KTV音乐版权费不同的是,广播电视的音乐版权费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来制定的,而且,收取版权费的一方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具体办法尚未出台,费用标准也一直没有公布。

业内人士介绍,《著作权法》修订已经过去8年之久,但是具体支付报酬的办法还是没有出台。在国外,向电台电视台收取音乐版权费都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标准,这一部分版权费占到著作权人所有版权费的1/3甚至一半。在国内,很多著作权人也都呼吁,具体办法应该尽早出台。(记者王荟)

来源: 新京报

相关文章:
音著协版权费利益分配之疑:应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数百家KTV拒交卡拉OK版权费本周可能面临起诉
卡拉OK版权费各地标准公布 广东每天10元(附收费表)
全国7省1区K歌试点按歌曲播放次数收版权费
卡拉OK歌曲采用数字加密 “三步走”收版权费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施行 卡拉OK版权费开始征收
卡拉OK版权费开始征收 北京钱柜元旦涨价三成
KTV版权费首次在昆明收取成功 广东上海仍抵制
一批新法规将于明日起施行 卡拉ok将征收版权费
版权局:卡拉OK场所版权费用不应消费者支付
图片新闻:
中国成功发射第2颗北斗导航卫星 送入预定轨道[图]
俄政府批准中俄石油贸易及管道协议 中国支线开工在即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