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从2月25日起,将在全国统一换发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新版记者证“注意事项”一页,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今天特别指出:“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已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朱伟峰还透露,新闻出版总署目前正在抓紧完善新闻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数据库,将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对不良从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第一级是情节恶劣的,终身禁入新闻采编工作,具体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新闻记者,以及假冒记者身份敲诈勒索的人员。第二级是情节严重的,吊销新闻记者证,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具体包括以新闻报道名义搞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级是轻微违规行为的,要对持证记者提供批评、警告,在行业内进行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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