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科学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参与文化创新活动,使科技创新更有效地为文化建设服务,实现对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现将《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参与文化创新活动,使科技创新更有效地为文化建设服务,实现对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是指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在申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选定并安排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文化系统申报的国家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科学价值,是文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或行业共性问题,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可以保障科技创新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创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凡申请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开题报告》一式三份,并按程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文化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部门对所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第七条 未按计划完成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承担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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