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法作为中国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中国文化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具有多向度、多层次的文化品格,这是中国书法固有的、与生俱来的,这种品格与性质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面具有显性和隐性的密切联系,在联系中显示出其多方面的文化功能与文化价值。当人们把书法定义为“艺术”时,实际上从中国书法的审美价值方面来判定的。但中国书法的审美价值只是其多元文化价值的一个向度、一个方面,不能全面概括中国书法本质和特性。我们说中国书法是一种文化,这并不是在为中国书法下定义,只是表明一种文化学研究的角度,只是表述我们考察和研究的视界。
一
关于文化结构,不同的文化学学者有不同的划分。在此,我们不妨借用冯天瑜等在《中华文化史》中提出的文化结构层次模式:即将文化结构分为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心态文化层四个层面,以说明中国书法的文化性质。
(一)物态文化层
就“中国书法”来讲,各种字体、书体的汉字总是铸刻、书写在一定的物质材料上,不仅那些显示各种汉字的甲骨片、青铜器、竹简、木牍、缣帛、石头、纸张等都属于“器物”,是以物态化形式呈现出来的,而且这些物质材料、这些“器物”上的字迹,包括字迹的点画、结构、布局,也都在特定材料上显示出其各自不同的色彩、形状、质感等视觉内容。甲骨文字、青铜文字以及简牍、帛书、石刻文字、纸书文字等之所以给人以各不相同视觉效果,不仅在于字体、书体的不同,而且在于不同材料本身的质地、色调不同,使用了不同的工具,运用了不同书刻方式。正是“中国书法”具有物态文化的性质,人们不仅通过眼睛可以识读其文字,观览字体的点画、结构、布局,而且能感受到文字内容之外的物质材料本身的外观形式,另外,显示汉字的“器物”的工艺制作水平,如甲骨的选择加工,青铜器的铸造,简牍的选材与制作,丝织品与纸张的质量以及刻刀、毛笔、墨的制作水平使用等,直接影响到显示汉字的数量、质量、效果。同时,这些工具材料的使用本身也是一定时代科技、文化发
展状况的直接反映。
(二)制度文化层
中国书法中蕴含着制度文化的内容:第一,在物化层面上,汉字得以显示的“器物”本身,和甲骨卜辞的刻制、钟鼎盘簋爵等青铜器的型制、大小及汉字的显示方式,宫廷诏册、官书简牍、纸书函札、宗教写经等幅式、格式,碑铭、墓志石材的品种、大小、厚薄及刻写字体的选择等,都不是随意的,无不体现出一定的政治、经济、宗教、家族、制度等方面的规范、准则;第二,各种字迹的文字更能明确具体地显示出社会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行为文化层
“中国书法”作为各种物态化“器物”,显示出制作者动态的行为过程:不论是工匠的修甲整骨、铸铜凿石、削竹刮木、造纸制笔,还是各种“文人“的刻写卜辞、拟写诏册、撰写碑铭、抄录经卷、修书问安、著书立说、赋诗填词等,都是在一定动机目的支配下体现出一定的礼俗、民俗、风俗的“行为”,器物的制作和文字显示的过程,都是动态的,但它们以显示文字的“器物”的静态形式凝聚下来。中国书法具有以静显示动的“行为文化”性质。
(四)心态文化层
“心态文化”是文化结构中的核心部分。心态文化涵盖各种社会心理、社会观念和社会意识形态,是与“精神文化”含义大至相同的概念。心态文化借助于、附丽于人的物质实践活动和产品得以显示,同时又借助语言、文字符号给予揭示和描述。“中国书法”从本质上就是汉字的显示。全部“中国书法”的文字内容,就是一个以文字符号构筑的复杂多样的“意义的世界”。这个以语言符号构筑的“文化的世界”,记述和评价着“文物之邦”的历史,是中华民族实际历史进程的“摹本”。这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融合、再现与表现相统一的“文本”。被称为中国书法的卜辞刻录、宫廷典册、盟书律令、军檄契约、官方文牍、民间信札、抄经写卷、碑文墓铭、古籍文本、著作手稿、跋语题记、名家辞赋、村社公约、族谱家训、塔铭桥记、交易册簿、方术随录等等,无不真实地、具体地显示着一定时代社会经济的、政治的、宗族的、道德的、风俗状况。中国书法的文化价值与功能主要体现在心态文化层,它是中国书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文化价值的根本所在。
二
提出书法是“文化”的命题意义何在呢?
我们提出书法是一种文化,并不是为书法下定义,只是一个范围的界定。时下人们为“中国书法”已下过各种各样的定义,表述的方式各不相同,但使用的一个关键词和核心概念是一样的,那就是“艺术”。特别是几位著名学者提出书法是“艺术”,甚至是“纯粹艺术”、“最高艺术”等等,影响甚大。
人们把中国书法定义为艺术是基于中国书法具有很高的审美价值。但把汉字的字形放在“中国书法”作为文化的层次结构中来审视,就会发现,汉字符号的视觉审美效果是在书法文化结构的物态文化层面体现的。在整体的书法文化或一件完整的书法“作品”中,字体书体“形”态属于物态文化层,这是书法“本体”结构的“外显”的表层的部分。当人们对汉字构造的科学性、艺术性及书写出来的笔法、字法、章法给予充分的估量和赞美的时候,我们看到研究者往往只限于对“作品”“物态文化层”的分析说明,并且往往忽略字体得以显示的“器物”、材料本身的质地、色调因素,忽略一件书法“作品”的美是在书体形态与材料形态有机融合中显示出来的这一重要事实,所以人们对书法“物态层”的研究与描述也往往是不全面的。在多层次结构的书法文化中,只就其表层结构进行分析,把它当作书法“本体”、全体,并由此概括其性质并作定义,这种研究思想和方法都值得斟酌。
在对一种文化形态作文化结构的观察中,我们分出物态、制度、行为、心态四个文化层次,以求全面认识其内部结构中的各个文化层次并非具有同等的意义,其中心态文化层是文化的核心部分。这个核心部分体现着该种文化形态被创造的目的,因而也集中体现着该种文化形态的价值、功能。就具体的书法“作品”来说,展示汉字字迹的形态不是目的,展示出一定的文字的内容,以实现文字的记录、传播功能才是目的。各种书法“作品”的文字内容体现着作者、书者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等等,展示出蕴含着经济、政治、宗教、家族、社会风习等内容的无比丰富的“意义的世界”。如果说在对“书法”这种文化现象的考察中,对物态文化层专注,而对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在物态文化层的体现可能有所忽视的话,那么忽视对书法“作品”文字内容的考察、认知则是完全不应该的。文字内容属于书法文化的“心态文化层”,是体现“作品”价值的核心部分,丢弃了文字内容而只专注文字的物态形式,这还是一个完整的书法“本体”吗?
我们如果从“汉字”与“书法”的关系方面作观察,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中国书法与汉字密切相关。而汉字同其他文字一样,有形、音、义三要素。书写者总是为显“义”而构形,而并非为构“形”而构“形”,为书写而书写。现在的问题是,“书法”研究者仅着眼书写者的构“形”和接受者的识“形”、观“形”,把书写者显“义”和接受者的会“义”的目的丢掉了。这样,研究者尽管把汉字的“形”分析得头头是道,但抽掉了汉字“文化”的核心内容,也便不能认识汉字及其显示形态的功能与价值。
一些论者强调汉字字形独立的审美功能,对“形”本身的艺术价值扩大、拔高,其基本论据是将汉字字形与绘画相比附,这是违背文字的本质规定的。汉字是一种符号而不是图画,符号是约定的,其“形”与其表示的“义”没有必然的联系。作为符号显示的汉字字“形”,其本身的文化意义、审美意义是稀薄的,不确定的。一个个汉字字“形”并非一个个独立的审美对象,而且字“形”方面所显示出的点画(笔法)、结体(字法)、布局(章法)虽然可能显示出某种“形式美”,但它在一件完整的“书法作品”中毕竟属于“形式”,从根本上说都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并受到这种目的的制约。那些被称为中国古代书法的各种书迹,都是具有“郑重的用途”(启功语)的实用性书写,绝不是书写者自由“创作”的“为艺术的艺术”。只用“艺术创作规律”和“艺术发展规律”难以讲说这些书迹的产生与变化发展。
三
我们倾向于把“中国书法”当作一种文化现象来审视,用文化学的理论分析这种文化形态,强调面对这种文化形态的完整的“本体”,强调这个本体“外显”和“内隐”文化结构的统一性,强调其文化结构的核心部分决定着该种文化形态的功能与价值,从而使我们能够较为客观地认识“中国书法”多方面的重要的文化价值和定义;而“书法艺术本质论”者则仅从艺术学的角度认识中国书法,只从书法“本体”的“外显”的视觉的物态形式着眼,规定中国书法的艺术本质,舍弃书法“本体”中的“内隐”的、核心的部分的文化内涵,割裂了中国书法“本体”的文化结构的统一性,不适当地夸大中国书法的审美的艺术性质,这也就难能认识中国书法多方面的文化价值。
就概念来说,“文化”概念中涵盖“艺术”,“艺术”是“文化”的一个类别。我们提出中国书法是一种文化现象,对中国书法的“艺术本质论”提出质疑,我们并不否认中国书法的艺术价值,只是不认为艺术是中国书法的“根本性质”。中国书法特别是中国古代书法,虽然是为实用而书写,但其重要的审美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认为,这历史的文化遗存具有艺术的“价值”,但不具有艺术的“本质”。中国古代的大量书迹精美者甚多,但主要为实用而书写,“艺术创造”不是其根本的目的。今天我们把许多古代书迹“当作”艺术来欣赏,这只是“当作”而已。任何物态化文化的多方面的文化价值中,可能包含着艺术价值。“文化”说并不否认“文化”的审美价值,当然也并不否定对文化的审美研究,这是我们应当说明的。(作者:刘守安 转自 新华文摘)
刘守安,山东东明人。首都师范大学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艺术博士点通讯评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中国发展门户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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