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庙里的盘古神
盘古开天辟地,是我国家喻户晓的神话传说。1993年,河南省桐柏县的马卉欣著书立说,考证认为盘古神话发源地在河南省南阳市的桐柏县。2006年,河南省泌阳县的张正等出版了另一部关于盘古神话的专著,认为盘古神话的发源地为泌阳县。此书被马卉欣指为剽窃,由此引发了我国首例神话传说著作权案。8月6日,此案在河南高院二审开庭。
一个盘古两个家
多年来,河南省桐柏县文联的马卉欣主要在干一件事:持之以恒地从事盘古神话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为了研究盘古文化,马卉欣跑遍全国二十几个省市,搜集了大量资料,相继出版了《盘古之神》、《盘古学启论》等4本专著,其中出版于1993年的《盘古之神》,较为系统地记录了盘古神话及其源流,该书得到有关专家的认可,他也因此担任了中国盘古文化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职。
2006年,桐柏的近邻泌阳县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正与县史志办副主任王瑜廷合编了一本《盘古神话》,详细记录了泌阳的盘古庙会和盘古山的历代传说。
张正告诉记者,十几年的心血付梓成书,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然而,2007年6月,马卉欣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盘古神话》有多处内容直接抄自《盘古之神》,存在剽窃故意。
这是怎么回事呢?
话还得从2006年说起。那年8月,国际神话学术研讨会在泌阳县举行。马卉欣参加了这次会议。在会上,泌阳方面给每位参会人员发了4本介绍该县盘古文化的书,其中就包括这本《盘古神话》。仔细翻看后,马卉欣发现,这本书与自己编的《盘古之神》在有些内容上惊人地一致,只是将书中的故事流传地桐柏县变成了泌阳县,故事记录人的名字也变成了他人。
“这完全是剽窃,”马卉欣很气愤,“辛苦了几十年的成果被人改头换面,我一定要讨个说法。”
今年1月6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正、王瑜廷编著的《盘古神话》部分内容属其挖掘、整理的,但也有部分内容直接抄用了《盘古之神》,法院认定张正二人有剽窃故意,构成了侵权。
收到判决后,张正、王瑜廷等提出上诉。8月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但目前未进行最后判决。
民间文学的法律尴尬
在家等待最后结果的张正坚持认为,“《著作权法》未对民间文学的保护予以明确规定,国务院至今也没有制定相应规定,所以马卉欣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张正对记者说,盘古神话是流传久远的民间故事,经过千百年的口口相传,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整理和再创作。他同时也承认,《盘古神话》有些地方是和《盘古之神》存在相似之处,“但绝不是雷同,题材一样但内容不一样,有些资料性的东西我为什么不可以引用?至少我敢保证我自己编撰的那几章是亲身实地考证的。”
针对此案,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告诉记者,虽然国务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尚未明确,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关键是要看其成果是否是在原始的素材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如果其中有本人独特的艺术风格,那么他就对成果享有演绎的著作权。
“但民间文学作品较一般文学作品情况更为复杂一些,”曾是我国最早一批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程永顺也坦陈民间文学作品保护没有具体法条可依的尴尬,“这里面还存在一个发表作品谁在先谁在后的问题,接触和引用是否过度的问题,民间文学是口口相传,这就有可能出现‘撞车’现象,但是,如果被告是将原告的主要作品摘录到自己的文章中,所摘抄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中的主体部分,则无疑构成侵权。”
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说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掘、整理和研究的成果,一经发表,就可视为一般文学作品,按一般文学作品保护其著作权。马卉欣长期从事盘古神话的考察和研究,在民间盘古神话传说的基础上,整理出版了《盘古之神》,该书蕴涵了其创造性的劳动,体现了其独特语言风格,可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著作权。
马卉欣对记者说,法院认定被告著作中有14处属于剽窃。法院判决张正、王瑜廷等4被告停止出版、印刷、销售《盘古神话》,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向马卉欣赔礼道歉。
早在1992年,国家版权局就开始着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1996年,形成了该保护条例的第一稿,此后,又经过了反复修改,几易其稿。但由于民间文艺作品传承具有集体性、口头性、流变性和无偿性等特点,使得立法难度加大。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秘书长向云驹表示,我国对民间文艺作品在立法保护方面的确有所欠缺,但无论是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是盘古神话传说发源地的争议,都应把心态放平眼光放远,不能只看眼前的经济利益,应多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角度出发,少些争斗和博弈。
可事实上,这场著作权纷争的背后,桐柏和泌阳两县的盘古神话发源地之争一直没有断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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