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提交杭州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杨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该条例是今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之一。
《条例(草案)》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外观不得擅自改变。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和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和历史建筑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擅自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建的,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不符合建筑具体保护的要求或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备案擅自施工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内或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新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和建筑,建设单位或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不服从市历保行政管理部门劝阻,仍进行拆除或施工的,由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该历史建筑市场估价一到三倍的罚款。无法估计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后认为,对于因重大公共工程建筑或其他原因必须易地保护的历史建筑,在实施过程中作好建筑及建筑材料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以确保重建时的原有风貌。 (周威 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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