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5日下午,“武汉”号导弹驱逐舰驰骋在亚丁湾西部海域。 中新社发 孙自法 摄
目前,国际上只有《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海盗行为。根据国际法规定,构成“海盗行为”需要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一、实施海盗行为主体是私人船舶、私人飞机的船员、乘客、机组成员,以及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公务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人员;二、行为主观表现是为了私人目的,不是出于国家或政府指示命令;三、海盗行为客观表现为对另一船舶、飞机、人或财物实施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和明知是海盗船舶或飞机而自愿参加海盗活动的行为,以及对前两种行为进行教唆和故意提供便利的行为;四、行为对象是其他船舶或飞机及其所载的人员、财物;五、行为地点只限于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包括专属经济区),领海除外。
从实践情况来看,索马里海盗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一是索马里海盗不同于传统海盗,亦民亦盗;二是索马里海盗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除公海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外,还在其领海实施。索马里海盗行为不同于国际法规定的这些特点,给各国军舰识别、抓捕、处罚海盗带来了一定难度。但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公认的犯罪行为,任何国家都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制止。
去年,联合国安理会多次通过决议吁请有能力的国家、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部署海军舰只和军用飞机,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沿岸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近20个国家和组织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海军军事法院院长 李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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