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批发与零售市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38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
批发商交易行为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批发商交易行为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交易行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批发商的经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769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8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批发商 wholesaler
购进商品后,批量转售给购货者,不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企业或个人。
3.2
交易行为 trading behavior
交易方在交易过程中所实施的与购销和契约等相关的举措。
4 交易行为要求
4.1 基本原则
4.1.1 合法
批发商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4.1.2 诚信
批发商对交易对象应诚实、履行义务,信守承诺。
4.1.3 公平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权利平等。
4.2资质
4.2.1 批发商
4.2.1.1 具备合法、齐全、有效的经营资质证明。
4.2.1.2有效的经营资质证明应明示至指定位置。
4.2.1.3年检合格。
4.2.2 从业人员
4.2.2.1资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4.2.2.2 应经过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的培训,掌握经营商品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销售技能。
4.2.2.3从事食品、医疗卫生用品、化妆品等批发业务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4.3 商品
4.3.1进货
4.3.1.1 商品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3.1.2 商品包装、标签、标识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及环保要求。
4.3.1.3 商品应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4.3.1.4 商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3.2 验货
4.3.2.1 对到货商品的质量、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验收。
4.3.2.2 对商品包装、标签、标识等进行验收。
4.3.3供货
4.3.3.1 商品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3.3.2 商品包装、标签、标识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及环保要求。
4.3.3.3 商品应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4.3.3.4 应建立台帐。
4.3.4 品质保证
4.3.4.1 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商品和假冒商品应及时办理退、换货手续,不应上柜出售。
4.3.4.2 食品的召回应执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4.4 计量
4.4.1 在销售现场明示计量器具、操作规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4.4.2 商品计量应准确。
4.4.3 应建立公平计量制度和公平计量承诺机制。
4.5 服务
4.5.1售前
通过广告、咨询等形式,向购货者宣传所售商品的性能、使用、保管、养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4.5.2 售中
提供安全良好的购物环境、商品保质条件,接待、指导商品选择、交易结算工作做到专业规范。
4.5.3售后
4.5.3.1 做好送货、技术咨询及使用培训等工作。
4.5.3.2 妥善处理商品出售后由于质量而涉及的退货、维修等工作。
4.5.3.3 做好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商品使用情况跟踪等工作。
4.6 促销及广告
4.6.1促销活动的宣传应实事求是。
4.6.2 广告中的承诺应兑现。
4.6.3 批发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
4.7 合同
4.7.1合同内容
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交易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b) 标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方式;
c) 检验标准和方法;
d) 交货时间与地点;
e) 交易价格和结算方式;
f) 售后服务及条件;
g) 合同违约责任认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和合同的效力等。
4.7.2 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各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4.7.3 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7.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8 结算
4.8.1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做好交易结算工作。
4.8.2 结算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交易票据。
4.8.3 电子结账体系应符合GB/T 18769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第一次修正,2009年第二次修正
(据中商联行业发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