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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4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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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党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开放和安排了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和建立了爱国宗教团体,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依法处理了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宗教活动在大多数地区是正常的。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了提高,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党领导的各民族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巩固和壮大,各民族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利用宗教不断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的地方少数敌对分子活动猖獗,建立非法组织,同我们争夺寺观教堂领导权;有的非法开办经文学校、修院、神学院,同我们争夺青少年。有的寺庙恢复了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一些基层出现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的情况。同时也必须看到,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侵犯寺观教堂合法权益,干涉宗教团体正常的教务活动,应该退还的宗教房产和寺观教堂长期得不到解决。因宗教问题或对宗教问题处理失当引发的社会矛盾时有发生。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高度重视宗教工作。

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好宗教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和四化建设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指导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要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支持他们开展有益的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坚决纠正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宗教活动场所过少的地方,要解决好正常宗教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宗教房产问题,以有利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依法登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开放新的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坚决制止自封传道人的传教布道活动以及其他各种非法传教活动。依法取缔非法开办的经文学校和修院、神学院。

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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