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上海广州等五城市试点人民币跨境结算 降低外贸企业成本 路径图 -一季度全国企业景气指数105.6 工信部将推七大举措扭转工业下滑 -中俄输油管线数周入华 俄公司希望获贷款 我成俄第一大贸易伙伴 -保监会公布保险监管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8大保险公司被要求自查 -胡锦涛会见查韦斯 强调能源领域合作 商务部考虑向法派遣采购团 -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229元 中国贫困线低于国际标准 -医改对民办公办高校大学生一视同仁 温州推出"学士后"解决就业 -国家将出新规范汉字表 改进部分简化字 科技人员将有望技术入股 -"314"事件放火罪案宣判 2人死刑2人死缓 广州40多人袭击游乐场 -北京幼儿园一周20例手足口病暂关两周 6月达高峰 河南近两万例
首页>>西藏宗教与藏传佛教圣地>>中国宗教政策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4 月 02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六条 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 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 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政府网
   上一页   1   2  



图片新闻:
温家宝:到2020年粮食产能增千亿斤 耕地保持十八亿亩
中国重型燃气轮机获突破 可作为航母动力(组图)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