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的筹备和成立
《十七条协议》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从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到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1959年筹委会奉命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再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其间经历了14年时间。
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备小组成立。经过两年工作,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正式成立。筹委会由来自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昌都地方人民解放委员会、中央政府代表和其他方面的51名委员组成,达赖喇嘛为主任委员,班禅为第一副主任委员。
对于西藏旧政权,中央始终坚持和平改革的方针,把自下而上地发动群众,同自上而下地和平协商有机结合。按照这一方针,筹委会力争将原西藏地方政权以和平的方式转化为人民政权,大量旧政权的官员被吸收进来,安排了相应的职位。然而上层统治者中的少数反动分子却一再制造事端,反对民主改革,最终于1959年3月10日发动武装叛乱。随着叛乱失败,达赖喇嘛出逃印度,自治区筹委会开始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中央政府当时仅任命班禅为筹委会代理主任委员,为达赖喇嘛的回归留下了机会。
此后几年,西藏的民主改革,建立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等工作蓬勃开展起来。在民主改革基本完成,各县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普遍成立的基础上,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举行,西藏自治区宣告正式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在西藏全面建立起来。
(摘自《中国西藏:事实与数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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