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西藏的和平解放与民主改革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当日,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活佛之一的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表示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并表达了希望早日解放西藏的强烈愿望。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在北京签订。协议签订后,十四世达赖喇嘛、十世班禅额尔德尼分别致电中央,表示拥护,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根据《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了和平解放。
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共同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达赖喇嘛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达赖喇嘛为主任委员,班禅为第一副主任委员。
西藏的民主改革是《十七条协议》确定的原则。但在20世纪中叶的西藏,已被欧洲革除数百年之久的封建农奴制度,仍被西藏农奴主阶级视为不能变革的美好制度。因此,围绕要不要执行《十七条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爱国进步力量与西藏上层及守旧势力之间经历了尖锐复杂的斗争。1959年3月10日,西藏的反动农奴主阶级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公开宣布“西藏独立”,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由十世班禅代理筹委会主任。
1959年6月和9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先后通过了《关于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和《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和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决议》等历史性的决议,决定充分发动群众,在全区实行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顺应历史潮流的民主改革的基本任务于1961年年底完成,并在西藏地方各县、区、乡相继建立了基层人民政权。1962年3月,全区92%的乡镇以农会为基础进行了基层普选。1965年7—8月,县级选举工作基本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