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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瘾诊断标准”引争议 正报批国家卫生部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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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军区总医院出台的《网络成瘾诊断标准》刚一面世就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质疑声四起,不少网友岌岌自危“该标准是否能全国通行?”“难道迷恋网络便成了‘精神病’?”“应该把制定者当精神病抓起来”……

就在争论越发激烈之时,有人已将此标准当做一块“免死金牌”。

据《成都商报》11日报道,四川青年胡安戈沉迷网络3个月,偷父母的钱用来购买网络游戏“传奇”的装备。感到无颜面对父母,竟荒唐地选择毒杀父母,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网络成瘾诊断标准》成为胡家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如果胡安戈沉迷网络,糊涂毒杀父母被鉴定为患精神病,则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限制。他们随即向法院寄出一份申请,请求对胡安戈沉迷网络毒杀父母时是否患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这也成为全国首份此类申请。

“网瘾精神病”能免刑责吗?网瘾确实能诊断为精神病吗?精神病的认定需要怎样的程序?本报记者进行了一番深入采访。

暂不影响司法审判

需配套相关法律法规

“考虑网络成瘾属于患有精神病这一因素,无疑会加大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难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建秋说,在以往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没有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范畴进行鉴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仍然是严格依据有关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律规定进行的。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可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是以病来推断,而是以案件发生之时,综合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来考虑。李建秋说,“由一家医院制定的这样一个标准并不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也不会左右判决结果。将网络成瘾认定为精神病影响到定罪量刑,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主持此项标准制定工作的北京军区总医院网络成瘾医学科主任陶然也认为,标准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免除网络成瘾者的法律责任。法律只规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在发病期时犯罪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其他的精神病患者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不等于犯罪免责。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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